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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知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卫宣利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宣利,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33号原告卫宣利(笔名安一萱,萱子,千江飞雪),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作家,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丛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崔刚,总经理。原告卫宣利诉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济南公司”)、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济南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树杰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宣利的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公司、济南出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宣利诉称,原告卫宣利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读者》等多家杂志签约作者。2014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初中经典周周练-上册》ISBN:9787548805403一书,花费24元,发现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该书的14页佚名刊用了其《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一文,构成侵权。原告认为: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刊用其文章,用于商业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进货及销售该书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理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根据起诉时原告的稿酬标准及目前市场通常的稿酬支付标准、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情况及图书发行量情况,要求其承担3000元的侵权损害责任并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合理支出2024元(购书费24元、律师费2000元),共5024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诉讼费用由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卫宣利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初中经典周周练-上册》ISBN:9787548805403一书及购书发票,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涉诉书籍,该书由第二被告2012年8月第一次出版,2014年7月第三次印刷,在该书第十四页使用了《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一文,未署名,字数1488字;证据2、中国知网页面截图一张,《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证明该文的著作权人是本案原告;证据3、光明日报出版社在2012年2月出版的《让我学着心疼你青年文摘作者十年珍藏版》一书,在该书的260页到266页选用了原告的文章《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一文,证明涉诉文章系原告的所著;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公司、济南出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卫宣利(笔名安一萱,萱子,千江飞雪)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读者》等多家杂志签约作者。2014年12月3日,原告卫宣利在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由济南出版公司出版的《初中经典周周练-上册》ISBN:9787548805403一书,花费24元,发现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该书的14页佚名刊用了其《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一文,约1448字。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未与原告卫宣利签订合同并支付稿酬。另查明,2012年2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让我学着心疼你青年文摘作者十年珍藏版》一书,在该书的260页到266页选用了卫宣利的《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一文。2015年2月11日原告卫宣利与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在2015年5月4日支付律师费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济南出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结合本案,2012年2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让我学着心疼你青年文摘作者十年珍藏版》一书,在该书的260页到266页选用了卫宣利的《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一文,可以认定卫宣利系《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文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卫宣利作为《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一文的作者,其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济南出版公司未经原告卫宣利的许可,编辑并出版了涉诉文章,且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卫宣利的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应当承担赔偿卫宣利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卫宣利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和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024元共计5024元问题。结合被告济南出版公司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综合认为原告卫宣利主张的数额偏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4000元,对原告卫宣利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已酌情支持了原告卫宣利要求获得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请求,且《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文章有利于提高读者的知识水平,故对于原告卫宣利要求被告济南出版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卫宣利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在销售含涉诉文章的《用你爱我的方式去爱你》书籍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于卫宣利要求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卫宣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4000元;二、驳回原告卫宣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济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1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