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嘉定区安亭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4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徐其昌。被告嘉定区安亭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昌诉被告嘉定区安亭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徐其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其昌承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玲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