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白某甲,男,汉族。被告白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白某甲与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