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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白某甲,男,汉族。被告白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白某甲与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