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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与海口绿德川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海口绿德川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17-2号原告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过春凌,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口绿德川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和被告海口绿德川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口绿德川农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号:22010XXXXX)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并已提供原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玉祁支行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账号:10652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玉祁支行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账号:10652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