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严某、李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1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1年4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个体。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缪春国,农民。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8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15年1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侍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房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沭检诉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缪春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提出追加起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广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4月1日、同月29日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2014年5月3日至同月29日,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伙同刘某时分时合,以营利为目的,在沭阳县汤涧镇柴米河上租用船只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严某、李某甲及刘某参与全部犯罪活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缪春国参与2014年5月27日至同月29日犯罪活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侍某、房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为其提供场所、抽头等帮助。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及同案关系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李某乙、周某甲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侍某、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故意伤害2014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缪春国在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村境内的柴南河一艘船上,因琐事与汤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缪春国持刀戳伤汤某。经鉴定,汤某全身多处创口,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缪春国的供述、被害人汤某陈述、证人宋某、缪某、王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缪春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春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春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赌博被告人严某、李某甲及刘某(在逃)经预谋于2014年5月3日起在沭阳县汤涧镇柴米河上租用船只约局聚众赌博,并约定按照四三三进行分赃。期间,被告人严某组织人员到该处赌博,并联系租船人员;被告人李某甲及刘某后联系被告人房某提供船只供其约局赌博使用;刘某联系刘某为赌局进行望风。至同月26日,累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同月27日,被告人缪春国经刘某及被告人严某、李某甲同意并约定按照四二二二进行分赃后,在该船上约局赌博至同月29日,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侍某、房某明知上述人员聚众赌博,仍分别为其提供抽头打水、提供船只供其赌博等帮助,分别获赃人民币1千余元、人民币2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侍某、李某甲、严某、房某、缪春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房某、侍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1000元,同案关系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及同案关系人刘某分别供述了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时间、地点、抽头渔利数额、各自具体行为等事实。上述被告人供述及同案关系人供述相互印证,并与证人刘某、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五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严某、缪春国的前科劣迹等情况。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甲、房某、侍某的退赃情况。二、故意伤害2014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缪春国在连云港市灌南县汤沟镇汤沟村境内柴南河一艘船上赌博,因琐事与汤某发生口角矛盾,被害人汤某持刀架在被告人缪春国脖子处并对其进行辱骂。后被告人缪春国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戳汤某身体数下,致其左腹部、左腹沟处、左股外侧、前侧、右股上端、外侧、后侧及右手环指处等多处创口。经手术治疗,创口及手术延长创口长度累计达51.3cm。经鉴定,被害人汤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缪春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汤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缪春国供认其戳伤他人的时间、地点、起因、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被害人汤某陈述、证人宋某、缪某、王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及损伤程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缪春国的归案情况。调解协议、收据等证实了被告人缪春国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事实。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缪春国的前科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数额均超过五千元;被告人侍某、房某明知上述人员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并从中渔利,均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缪春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李某甲、侍某、房某犯赌博罪、指控被告人缪春国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缪春国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在该起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侍某、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春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侍某、房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侍某、房某案发后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春国案发后就故意伤害一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汤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依法酌情减轻被告人缪春国的刑事责任。经考察,被告人侍某、房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退赃、自首情节,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侍某、房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缪春国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侍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房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侍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房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严某、李某甲与其同案关系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严某、李某甲、缪春国与其同案关系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方云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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