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大荔县国土资源局与常某某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常某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荆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某涛,大荔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常某娃,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原张家乡)某某村*组。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常某娃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3号土地行政处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5)第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薛 佼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