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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叶竹某某,雷效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98号原告:钟叶竹某某,女,汉族,1957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01195708092028,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文头岭联新村19号。被告:雷效贤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5908142012,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叶竹某某诉被告雷效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3月4日向原告送达传票,原告钟叶竹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叶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叶竹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叶竹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杨 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