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日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日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54-1号原告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下大道。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圆,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市日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村。法定代表人蔡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日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温瑞商初字第2058号),原告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州市日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3-3x-20-4xx、证书号:温国用(2008)第3-3xxxx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温州市日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3-37-20-4xx、证书号:温国用(2008)第3-3xxx6号)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权属转让、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