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陈某,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欢乐文具店经营者。被告董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