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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冷一江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一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一江,。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一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杭西刑初字第9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冷一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荣、代理检察员戴志洋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冷一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冷一江谎称其为海军中将冷宽之子,虚构能够办理出国手续、开发房产项目、因家庭原因资金紧张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169.97万元。具体如下:1.2012年8月,冷一江以帮助被害人胡某乙的儿子出国为由,从胡某乙处骗得人民币51.5万元。2.2012年11月,冷一江以其表弟王某甲参加新丝路模特大赛需要钱打点为由,从胡某乙处骗得人民币50万元。3.2012年11月,冷一江以开发杭州市西湖区龙坞地块房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胡某乙处骗得人民币60万元。4.2013年夏,冷一江以去北京办事需要钱为由,从被害人胡某丙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5.2013年至2014年期间,冷一江以不满父亲安排的政治婚姻、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由,从被害人朱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万元。6.2013年,冷一江以不满父亲安排的政治婚姻、银行账户被冻结为由,从被害人朱某乙处骗得人民币3万元。7.2014年3月,冷一江以帮忙低价购买卡地亚手表为由,从被害人汪某处骗得人民币2.97万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冷一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冷一江退赔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699700元。被告人冷一江上诉称:其没有谎称自己是海军中将冷宽之子,涉案的钱款部分是胡某乙赠送的、部分是借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此外,冷一江还提出案发前曾将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财物抵押给了被害人胡某乙。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扣除被告人冷一江案发前被追回的部分财物数额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鉴于扣减的犯罪数额对量刑的影响比较小,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出举了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物证照片,110报警系统接警单,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贵金属、宝玉石饰品检验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等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冷一江诈骗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丙、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蒋某、张某乙、齐某、黄某、王某乙、郑某、何某、高某甲、谢某、高某乙、胡某甲、王某乙、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条、欠条、收条及取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截图复印件,酒店结账单、租房合同及保证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冷一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冷一江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1)冷一江虚构身份骗取他人信任的事实清楚。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丙、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及证人王某甲、张某乙、陈某、高某乙、郑某、高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冷一江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自称系海军中将冷宽的儿子,并以此身份与上述被害人、证人交往。其中,杭州第六干休所的工作人员高某甲还证实,冷一江租住在该干休所期间曾向多人自称其系海军中将冷宽的儿子,证人王某甲也证实冷一江自称是冷宽之子并称其在第六干休所的住处是父亲单位分的房子。冷一江虽然否认其有主动虚构身份的行为,辩称他人对其身份的认知是出于误解,但也供称其明知���人有上述误解后没有否认。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冷一江虚构身份骗取他人信任的事实,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2)冷一江实施了骗取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冷一江以上述虚构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并获取了他人的信任后,以帮助办理出国手续、开发房地产、办事需要钱、帮助低价购物等各种事由,从多名被害人处取得大量资金。关于上述资金的去向,冷一江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大部分已被其挥霍,且其二审期间提出的辩解,或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中,北京林学院国际教育办公室主任齐某及另一名经办人员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冷一江只是就办理出国留学事宜进行了初步咨询、未涉及缴费事项;冷一江从胡某乙处收到所谓用于为王某甲参赛打点的资金时,相关比赛已经结束,冷一江对资金去向的辩解不合常理;所谓的为龙坞地块开发项���筹集资金、因不满政治婚姻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冷一江既不能对相关事由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说明具体的资金去向;以帮助低价购买手表为由从被害人处取得资金后,冷一江在未实际用于购物的情况下拒绝返还。综上,冷一江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实施了诈骗财物的客观行为,其关于受赠取得财物或者部分事实系借贷关系的辩解,均不予采纳。另查明,被害人胡某乙曾于案发前委托张某甲从冷一江处追回部分财物,包括价值人民币7002元的千足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翡翠挂件1个。上述事实,有经二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110报警系统接警单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3年10月许,胡某乙委托张某甲向冷一江追偿损失;12月15日,张某甲等在杭州市黄龙体育中心附���与冷一江发生纠纷并经报警处理,后冷一江回到住处拿出1枚千足金戒指、1个翡翠挂件等财物抵押给张某甲。上述过程,冷一江亦有相关供述在案。2.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国土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国字(委)检ZM2015第015号检验证明,杭州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杭西价认字(2015)1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千足金戒指重22.96克、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002元,翡翠挂件重15.55克、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冷一江抵押给张某甲的其他物品没有价值、无法进行价格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一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冷一江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且归案后无认罪悔罪表现,原判认定冷一江诈骗财物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冷一江关于其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另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被害人胡某乙在案发前已追回部分财物,故应按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认定冷一江的犯罪数额和应当退赔的赃款,原判认定冷一江退赔赃款的数额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冷一江据此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予以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刑初字第9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冷一江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刑初字第92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冷一江退赔赃款部分。三、未追回的赃款人民��一百六十八万七千六百九十八元责令被告人冷一江退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蒋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