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建平抢劫罪,郑建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62号罪犯郑建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做出(2006)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以(2006)榕刑终字第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6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改造,2010年6月调建阳监狱改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以(2009)榕刑执字第8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罪,服从管教。有违规4起,累计扣6分。其中2012年7月19日动作粗俗扣1分;2012年10月私藏管控物品扣2分。2013年11月29日争吵不停劝止扣1分;2014年11月7日推钟志明扣2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3月、4月和5月因认真履行号房组长职责,累计4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7.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10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7.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陈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