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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永新与被上诉人杨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新,杨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新,女,汉族,1984年3月20日生,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倪新宇,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扬,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周修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已逾期,一审法院再做处理,明显程序违法。本案是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也不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应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5月,被上诉人杨扬与上诉人经营的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签订《庭院景观施工合同》一份,被上诉人杨扬将其帝豪花园小区某幢庭院景观交由南京市栖霞区筑庭景观设计中心设计和施工,总造价97600元,工期自2014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后因部分施工费用未付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因不动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涉不动产纠纷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亦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装修装饰工程所在地在南京市环陵路帝豪花园内,该地点属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应由玄武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已逾期,原审法院逾期处理,程序违法。由于本案涉及专属管辖规定,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亦需依照职权进行审查,且被上诉人的申请并未逾期,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管辖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周永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