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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胜涛与张康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涛,张康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29号原告张胜涛。被告张康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涛诉被告张康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