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胜涛与张康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涛,张康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29号原告张胜涛。被告张康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涛诉被告张康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