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53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征国。委托代理人许晶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正平,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连发声。委托代理人徐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997.99元,由原告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万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蕴强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