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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青鸟职业培训学校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青鸟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云南青鸟职业培训学校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134号运动员公寓三楼。法定代表人衣本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昆知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