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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永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路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郑永金。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郑永金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复印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1996年5月22日因涉税案发被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路桥分局处以补缴税费202657.23元及罚款76235.06元,并出具(96)路税稽处字第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同一事实在(1997)路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中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偷税24063.39元,该金额后被(2003)台刑监字第3号及(2011)台刑申字第2号再次予以确认。起诉人认为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路桥分局不遵循先刑后民(行)及刑事优先原则,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程序违法,且补缴税费202657.23元与事实不符。故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多收税款行为违法,并返还多收税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人已收到(96)路税稽处字第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1996年5月28日补缴税费及缴纳罚款,其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永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斌审 判 员  郑巧人民陪审员  陈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