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永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路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郑永金。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郑永金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复印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1996年5月22日因涉税案发被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路桥分局处以补缴税费202657.23元及罚款76235.06元,并出具(96)路税稽处字第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同一事实在(1997)路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中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偷税24063.39元,该金额后被(2003)台刑监字第3号及(2011)台刑申字第2号再次予以确认。起诉人认为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路桥分局不遵循先刑后民(行)及刑事优先原则,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程序违法,且补缴税费202657.23元与事实不符。故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多收税款行为违法,并返还多收税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人已收到(96)路税稽处字第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1996年5月28日补缴税费及缴纳罚款,其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永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斌审 判 员 郑巧人民陪审员 陈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