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宋加宾与青岛万合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宾,青岛万合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宋加宾,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管仁雪,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万合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宋振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云利,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加宾与被告青岛万合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加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加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加宾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