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聂铁辉、吴新军与告鞍山丰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铁辉,吴新军,鞍山丰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聂铁辉原告:吴新军被告:鞍山丰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双功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铁辉、吴新军诉被告鞍山丰源电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铁辉、吴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畅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