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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熊某某,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谭东兰,系被告杨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