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谭晓琼,张勇等与巫溪县锦河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张梅琴,谭晓琼,巫溪县锦河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张勇,男,汉族。原告张梅琴,女,汉族。原告谭晓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兴浩、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锦河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志,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张梅琴、谭晓琼与被告巫溪县锦河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张梅琴、谭晓琼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张梅琴、谭晓琼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张梅琴、谭晓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勇、张梅琴、谭晓琼负担。审判员  何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