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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靖安县人民���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13时,被告人余某某在靖安县仁德医院楼下将失主彭某某一辆迪鼠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0元。2014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靖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将失主邹某某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2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失主邹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辨解;靖价鉴字(2014)176号、82号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靖安县仁德医院门口,将失主彭某某停放在该院门口的一辆黑色迪鼠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失主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9日13时左右,我把一辆迪鼠牌电动车停放在仁德医院的屋檐下,停好后我去菜市场买菜,过了十几分钟就发现电动车被盗了。2014年12月5日8时左右,我在二中三叉路口看到一妇女骑的电动车跟我被盗的电动车一样,就把骑电动车的妇女拦下,并报警。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的一天13时左右,我在仁德医院门口等车时看到一位妇女将电动车停在仁德医院门口,我看见附近没人,就将电动车偷走了。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我家做房子,我弟媳妇余某某借了一辆电动车给我骑,2014年12月5日8时左右,我骑电动车来到靖安二中三叉路口时,被一位妇女拦下说电动车是她的,然后她报警了。4、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黑色迪鼠牌电动车被追回归还了失主彭某某。5、收条证实:彭某某收到被告人余某某人民币500元。6、靖价鉴字(2014)82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黑色迪鼠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二、2014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靖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将失主邹某某停放在该住院部车棚内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2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失主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7时30分许,我到靖安县人民医院看病,将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停放在住院部车棚内,12时我去骑电动车时发现电动车被盗。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7时左右,我来到靖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发现一辆绿源牌电动车钥匙没有拔掉,趁周围没人将该电动车盗走。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绿源牌电动车被追回归还了失主邹某某。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余某某盗窃绿源牌电动车地点为靖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5、靖价鉴字(2014)76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5元。6、被监管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妊娠为阳性,有妊娠。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追回归还了失主,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漆小平人民陪审员  叶 莉人民陪审员  熊自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