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郝继金申请执行赵东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继金,赵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郝继金,男,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东升,男,汉族,职员,原住尚志市,现下落不明。我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晓宏审判员 朱文才审判员 刘黎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