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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唐世兴与冯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兴,冯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唐世兴,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风田,石家庄市长安青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玉霞,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兴与被告冯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世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世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