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亚俊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亚俊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851号罪犯周亚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高中毕业,住江西省峡江县,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杭拱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亚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000元。周亚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浙杭刑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0元(已履行5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亚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亚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亚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亚俊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亚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