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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常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常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2号罪犯罗常淦,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常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常淦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7月因与他犯发生推搡行为扣2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7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695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常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