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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与王笑飞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王笑飞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420号原告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刘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笑飞,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笑飞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原告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