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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理原告喻宏与被告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宏,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喻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樊明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宏与被告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宏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宏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