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理原告喻宏与被告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宏,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喻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樊明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宏与被告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宏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宏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