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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樟英与王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樟英,王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樟英,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60********,住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上铺村**号**号。被告:王彬彬。原告王樟英诉被告王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樟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