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樟英与王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樟英,王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樟英,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60********,住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上铺村**号**号。被告:王彬彬。原告王樟英诉被告王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樟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