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7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学芹与李刚、梁焱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芹,李刚,梁焱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744-3号申请执行人曹学芹,女,1963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焱妮,女,1974年6月15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学芹与被执行人李刚、梁焱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芜中执字第0023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刚、梁焱妮所有的苏AXXX**、苏AXXX**、皖BXXX**、皖BXXX**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玉龙执行员 王受聪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