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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碧华与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杰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华,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杰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刘碧华,女,生于1971年1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传柱,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杰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碧华与被告四川金柱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杰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碧华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碧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刘碧华负担。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芷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