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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宗良与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丁宗良,男,1968年1月21日生,重庆市璧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廖珩翔,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咀前街15号。法定代表人曾忠贵。本院在审理丁宗良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体资格有误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宗良撤回起诉。审判员  毛新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