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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久忠与翟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忠,翟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王久忠���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翟树山,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久忠与被执行人翟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翟树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树山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