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鹤双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鹤双飞建筑设备租赁站,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鹤双飞建筑设备租赁站。负责人李贺军,女,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石明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鹤双飞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