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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慕芳、丁兆龙与定远县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慕芳,丁兆龙,定远县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刘慕芳。原告:丁兆龙。被告:定远县盐务管理局,住所地安远县定城镇南环路。原告刘慕芳、丁兆龙诉定远县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慕芳、丁兆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慕芳、丁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慕芳、丁兆龙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