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慕芳、丁兆龙与定远县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慕芳,丁兆龙,定远县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刘慕芳。原告:丁兆龙。被告:定远县盐务管理局,住所地安远县定城镇南环路。原告刘慕芳、丁兆龙诉定远县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慕芳、丁兆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慕芳、丁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慕芳、丁兆龙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