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振江与苏红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江,苏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江,男,1952年11月生,汉族,行唐县人。被执行人苏红军,男,1974年5月生,汉族,新乐市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红军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红军的银行存款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中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