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天华与黄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华,黄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华,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华封镇。被执行人黄有林,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中原镇。申请人张天华与被申请人黄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做出了(2013)安汉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黄有林在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人张天华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利息25482元,共计35482元(已给付10000元)。申请人张天华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做出了(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人黄有林偿还申请人张天华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利息1500元、逾期利息26520元,共计38020元(黄有林已给付10000元,予以抵付)。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黄友林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张天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被申请人黄友林与申请人张天华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黄有林同意分期履行(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金18020元及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申请人黄友林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张天华可向本院申请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申请人黄友林未履行的判决义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