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仕清诉李晓林、杨琼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26号原告刘仕清,男,生于1958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晓林,男,生于1953年11月13日,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琼玖,女,生于1952年12月22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清诉被告李晓林、杨琼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晓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李晓林在××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上述查封、冻结金额以1300000元为限。原告刘仕清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仕清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晓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李晓林享有××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13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