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孙交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孙交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孙交建,汉族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交建,该公司总经理。李金龙与孙交建、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金龙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孙交建在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股权转让款约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交建在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300万元。扣留期间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