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马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凤花申请执行葛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花,葛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马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花,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葛庆军,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马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炎账户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