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史怀畅、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晚21时许,在本市淮上区陶然北岸小区保安室附近,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因琐事与门卫王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某将王某乙推倒在地,致王某乙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三角骨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47000元,并获得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宽大处理并考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晚21时许,在本市淮上区陶然北岸小区保安室附近,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因小区楼下停车问题与门卫王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门卫王某乙等人闻讯赶至现场与被告人孙某某争执。推搡间,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推倒在地,致被害人王某乙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左侧三角骨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47000元,并获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病历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张某、徐某、洪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某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某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伤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