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狮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狮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31号罪犯刘狮峰,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狮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狮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6.2分。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狮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