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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何李与张雪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初字第41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云丽与人民陪审员彭德科、徐高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其到庭应诉,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20多天,双方就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系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嫌弃原告家庭经济条件差不与原告沟通交流,也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共同财产。2013年9月,被告悄悄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虽采用多种方式寻找,但无被告任何音讯。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的工作人员向被告的母亲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其证实:被告张某某有近两年时间没有与其父母联系,被告父母不知被告张某某的联系方式,现张某某下落不明,同时证实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添置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短暂相识后,于2013年4月1日在四川省蓬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加之家庭经济、性格差异等原因,导致原、被告感情出现矛盾。2013年9月28日,被告独自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在一起相处5个多月时间便分居至今,说明原、被告双方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开生活近两年时间里,被告从不与原告联系,更说明了被告对原告无共同生活的意愿。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彻底破裂,也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丽人民陪审员  彭德科人民陪审员  徐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