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修春与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华、姚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春,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华,姚有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陈修春,男,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广河,总经理。被告:刘昌华,男,汉族。被告:姚有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春诉被告马鞍山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昌华、姚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春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修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60元,由原告陈修春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