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吕万秋,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街道黑鱼汀村***号,身份证号2107241964********。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