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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吕万秋,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街道黑鱼汀村***号,身份证号2107241964********。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