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士恩与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恩,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111号申请人张士恩。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联盟路70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一、将申请人张士恩购买的铜城丽都小区2号楼2单元1702室房产一套交付申请人;二、给付申请人张士恩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总房款(即204282.80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2年5月20日始至交房之日止),共计6710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7元、执行费296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铜城丽都小区2号楼2单元1702室房产一套交付申请人张士恩。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375.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