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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研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谈庆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谈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研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原井研县绿源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白塔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银彬,男,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谈庆全,男,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谈庆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井研执字第218-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谈庆全所有东风牌大型汽车及车上物品和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交付申请执行人用于抵偿所欠的购鱼款人民币50952.29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