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良与巴州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收购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巴州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徐良,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新疆且末县阿克提墩乡阿克提坎墩村*组***号。身份证号5125341965********。被执行人巴州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勤,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州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收购协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乌仲库裁字第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良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00387元。本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案受理后,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巴州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厂房扣押,而后其履行了20000元的给付义务,同时被执行人巴州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徐良的另一案正在诉讼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乌仲库裁字第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徐良对被执行人巴州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标的为80387元的债权,当其双方的另一纠纷处理结束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新伟审判员 桑志刚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达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