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亮与深圳市蓝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深圳市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15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肖某某支付款项15573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宏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