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王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王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杨xx,男,被告韩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