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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孔令广、纪廷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英,孔令广,纪廷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兰英,女,193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常虹,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广,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谷萌、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纪廷敏,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诉被告孔令广、纪廷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令广、纪廷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兰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撤回对被告孔令广、纪廷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兰英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百度搜索“”